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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助简介(2019)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 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8000元。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 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
奖励标准: 每生每年5000元。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
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年3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档资助。
 
4.国家助学贷款 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贷款金额: 原则上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前三年内只需还利息不需还本金,自毕业第四年起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助学贷款最高年限为学制加13年。 大学新生和在校生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在入学后向就读高校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
 
5.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 大学新生资助
资助对象: 我省当年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
资助标准: 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
考入省内高校的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考入省外的新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
 
6.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资助对象: 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2013年及以后通过普通高考,考上全日制高校(含省外高校)的少数民族本专科大学生。
资助标准: 每生每学年10000元,资助周期为本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7.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资助对象: 我省户籍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除外)。
资助标准: 分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15000元、20000元和3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8.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政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和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 减免政策  补助对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
补助标准: 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12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9.国家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 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 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10.“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
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11.学校资助措施绿色通道
全日制普通高校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12.勤工助学
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12元(各高校按所在地标准)。
 
13.学费减免
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办法由学校制订。
 
14.其他资助政策
高校利用从事业收入提取的奖助基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本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