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对台湾的工作方针,增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本细则将其奖项合称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评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二年级及以上)。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不参评该奖学金。
第二条 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学习勤奋,评奖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学金名额、等级、奖励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四条 请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由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条件对申请同学进行审核;辅导员、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上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校评选确定建议获奖名单并公示。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五条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采用计分制, 奖学金评审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奖学金计分比例:A、课程学习成绩占65%;B、基本素质占20%;C、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5%。
计分公式为:总分T=A×65%+B×20%+C×15%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港澳台、华侨奖学金在全校范围内评选。其评审程序是:
(一)港澳台、华侨学生本人申请并自评。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学生办公室主任核查,填写《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计分表》,将学院统计名单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合学生处、教务处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拟定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港澳台、华侨学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广州城市理工学院港澳台、华侨学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八条 本细则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开始实施。
附件:1.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计分办法
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计分表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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