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际学生到我校学习,提高我校来华留学水平与影响力,推动我校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同时规范我校广东省政府来粤奖学金(下称“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其效益和作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4〕187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分配、公开公平、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三条 我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由主管外事校领导为评审小组组长,招收国际学生二级学院与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的负责人为评审小组副组长,招收国际学生二级学院外事联络员及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为小组成员。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 在读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效外国护照并符合在华留学的相关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对华友好,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品行端正,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记录;
(3)已在我校接受正式学历教育课程一年(含一年)以上;
(4)成绩优良,品行端正,当年度考试科目(含体育)无不及格课程,必修课课程成绩为良好或以上;
(5)奖学金评选学年度上下学期均按期报到注册;
(6)奖学金评选年度未获得中国政府及其他各类奖学金(不含学习优胜奖或学科文娱竞赛等鼓励性奖励);
(7)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竞赛、活动或社会实践。
第五条 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效外国护照并符合在华留学的相关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对华友好,身心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反中国及所在国法律法规记录;
(3)符合我校国际学生招生要求,来我校学习目的明确,学业成绩优异,并能根据我校专业设置和自身兴趣特长制定清晰的学习计划;
(4)获本人所在国高中(含)以上毕业证书,提供所毕业高中的校长和1名教师的推荐信,以及经毕业学校确认的成绩单。
第四章 奖学金名额与评审标准
第六条奖学金名额与奖励标准参照各评审年度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在读留学生奖学金评审标准:
在读留学生奖学金评选采用综合测评,测评总分由学术表现、品德操行、活动奖励加分三个方面组成,其中:学术表现60分,品德操行30分,活动奖励加分10分,总计100分。其中,品德操行测评由学生自评、班级评议与教师评议三个方面组成,学生自评占20%,班级评议占40%,教师评议占40%。
测评总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分100分=学术表现60分+品德操行30分(自评6分+班级评议12分+教师评议12分)+活动奖励加分10分。
(1)学术表现:根据学生在奖学金评审学年度在校成绩单中所有课程(含必修、选修等)的平均绩点,对应打分。
(2)品德操行:学生及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辅导员与任课教师代表根据学生日常表现,对应打分。
(3)活动奖励加分:根据学生在奖学金评审学年度参加活动级别与获奖情况,对应打分。多项活动只计两项,同项活动只算最高分,过往获奖学金经历不计。
第八条 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评审标准:
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以高中毕业考试平均分、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等级、雅思考试成绩对应等级为评审标准,其中:高中毕业考试平均分占50%,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等级占25%,雅思考试成绩对应等级占25%。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九条 在读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奖学金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申请表(一)》(附件1)与《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学生自评表》(附件3),并将《申请表》、《自评表》及在校成绩单、参加活动及获奖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二级学院。
(2)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奖学金申请人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班主任/辅导员与任课教师代表填写《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品德操行班级与教师评议表》(附件4)。
(3)国际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汇总并审核《申请表》《自评表》《品德操行班级与教师评议表》等所有材料,填写《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评分汇总表》(附件5)并交至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
(4)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根据评审年度奖学金分配名额与学院评选情况进行审核和推荐,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初评情况报告、推荐名单及入选人员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5)广东省教育厅会同广东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审议并评定出获奖名单,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将公布最终获奖名单并发放奖学金。
第十条 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奖学金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申请表(二)》(附件2),并将《申请表》及高中毕业证(或毕业证明)、在校成绩单、推荐信等申请材料提交至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
(2)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根据评审年度奖学金分配名额与奖学金评审标准进行审核和推荐,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初评情况报告、推荐名单及入选人员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3)广东省教育厅会同广东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核,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审议并评定出获奖名单,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将公布最终获奖名单并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享受奖学金国际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对触犯中国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或其他个人原因而无法继续学业的国际学生,学校将取消或中止对其发放奖学金,并将情况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取消或中止后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依照程序提出对其他优秀国际学生进行奖励的方案,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为扩大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影响,鼓励国际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向上,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为获奖学生举行适当的颁奖仪式。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开始实施。
附件:
1.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申请表(一)
2.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申请表(二)
3.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学生自评表
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品德操行班级与教师评议表
5.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评分汇总表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