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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港澳台交换、研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赴台交换交流学生和港澳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7]23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粤台高等教育交流合作,加强对赴港澳台交换、研修学生(以下简称“赴港澳台研修生”)的培养和日常管理,确保全过程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注册、在校学习期间赴港澳台合作高校学期交换、学期研修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交换生为公费赴港澳台学生,研修生为自费赴港澳台学生。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全校赴港澳台交换、研修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港澳台高校协调联络、拟定报名通知、组织报名和选拔、履行审批程序、办理出入境手续、开展行前教育、收集返校总结等。

第五条 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赴港澳台研修生的学籍管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的审核工作;财务处负责对赴港澳台研修生学费的减免金额进行核实;二级学院负责按条件组织报名,指导学生选择专业、课程,做好在港澳台期间学生管理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三章 选派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选派对象为我校在读大二、大三或大四学生。

第七条 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第八条 选派学生必须责任意识强,自我约束能力强,爱国爱校,能够很好展现我校学生精神面貌和形象。

第九条 选派学生报名赴港澳台项目前,须充分咨询所在学院,由学院协助制定合理有效的选课计划。申请修读课程须满足课程转换要求。

第十条 报名赴港澳台项目的学生须保证一学期学习结束后按时统一返校。

第四章  选拔与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自愿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校内报名通知要求填写《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港澳台合作院校研修申请表》(附件1)和预填《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港澳台合作院校修读课程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附件2)。

第十三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接收报名学院学生材料后,结合申请学校要求,综合审核学生资格,择优确定推荐人选。经校领导审批、公示后,组织入选学生准备对方学校申请材料,以校方名义正式向对方学校推荐;收到对方学校邀请函后,指导、协助学生进行赴港澳台手续办理。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派出前赴港澳台学生及其亲属与学校签署《广州城市理工学院致赴港澳台研修生家长的信和家长同意函》(附件3)及《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港澳台合作院校研修协议书》(附件4)。《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港澳台合作院校研修协议书》(附件4)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代表学校与赴台学生签署。

第十五条 在港澳台学习期间,学校为赴港澳台学生保留学籍。赴港澳台学生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须主动联系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二级学院,告知本人学习和生活适应情况;学期结束返校一周内,须主动发电子邮件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部门邮箱(dep-jl@gcu.edu.cn)和二级学院指定联系人邮箱,提交研修感想,汇报本人研修学术收获及感悟。

第六章  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 学生赴港澳台前应详细了解合作院校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课程设置信息,结合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进行选课,并预填《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港澳台合作院校修读课程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附件2)。各二级学院应依据合作院校相关专业的课程信息、课程描述和该生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指导和审定该生的课程修读申请,确保所选课程同时满足学生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

第十七条 学生在港澳台学习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港澳台合作院校修读课程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附件2)修读选定课程。

第十八条 若所修课程有调整,需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报我校所在二级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赴港澳台学生未经我校批准,不得擅自转专业或擅自变更已选定课程,否则由此造成后续对课程匹配、学分互认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由学生本人负全责。

第七章  学分转换及成绩认定

第十九条 赴港澳台研修生需在完成合作院校学业,下一学期返校后一个月内将合作院校成绩单以及填入成绩的《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港澳台合作院校修读课程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附件2)交至各二级学院指定联系人。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院长或副院长对赴港澳台研修生在港澳台修读的课程成绩单(含通选课)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学分转换和认定,由教务处复审备案。

第八章  赴港澳台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港澳台学习期间应遵守祖国内地/大陆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港澳台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当地大学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及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参与政治集会及游行等活动,不对当地的政治、外交、宗教等敏感问题发表看法。学生因违反所在地法律、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皆由其本人承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允许不复印或使用计算机下载敏感文件和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的资料决不携带出境、携带出境的计算机和有关资料决不涉密、邮件往来内容决不涉密;如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结合《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港澳台学习期间,需与学院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持联系,并在期中、期末报告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如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需及时与二级学院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系。

第二十五条 赴港澳台研修生应服从我校带队教师管理,一切行动服从带队老师统一安排。出现任何情况,及时向带队老师汇报,由带队老师负责出面沟通处理。若无带队老师,第一时间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学院汇报。

第二十六条 赴港澳台研修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须在开学的第一周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返校后在开学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二级学院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交学习总结,并积极向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港澳台学习期间不得擅自更改研修计划、改变研修学校,如逾期不归或滞留,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赴港澳台研修生如在交流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三十条 学生赴港澳台期间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遵照《广州城市理工学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凡未与学校签订上述文件自行赴港澳台的学生,须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与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放弃研修生身份,无论赴港澳台研修的学校是否为我校合作院校,学校均不承认其研修生身份,学生亦不可享受研修生的一切权利。对未提交报告的学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本办法未涉及或本办法执行中新出现的事项问题,须及时上报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执行实施,禁止擅作主张。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及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港澳台合作院校研修申请表

2.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港澳台合作院校修读课程学分转换(认定)申请表

3.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致赴港澳台研修生家长的信和家长同意函

4.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赴港澳台合作院校研修协议书

  

广州城市理工学院

2021年6月29日